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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《勞工保險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將勞保強制納保年齡上限,從六十歲延後到六十五歲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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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《勞工保險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將勞保強制納保年齡上限,從六十歲延後到六十五歲,並明定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也能繼續投保,以維護民眾工作權益。三讀條文並增訂,若勞保局逾期給付保險金,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。

先前勞保條例投保強制納保年齡上限為六十歲,但勞基法規定,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,中間出現五年空窗期,引發爭議。新通過的勞保條例規定,十五歲到六十五歲勞工,都應強制納勞保,比照《勞基法》中強制退休年齡延至六十五歲的規定。勞委會粗估有兩萬人受惠。修法並增加,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在職勞工,也可繼續納保。

勞保局勞委會勞保處長表示,六十歲後初次投入職場的中高齡勞工亦可望受惠,這類勞工包括從軍公教退休後轉入勞動職場者。但若已請領老年給付,六十歲後又返回職場只能加保職災保險,不能再保勞保。

民國八十七年曾發生案例,一名郭姓勞工死亡後,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給付,但勞保局認定雇主在郭姓勞工生前就積欠勞保費,因此拒絕給付。大法官會議釋字五六八號解釋,認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違憲,但家屬仍未獲利息補償,再度申請釋憲。大法官再做出釋字六八三號解釋,認定勞保局應給勞工利息。

新通過的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,勞保局核定勞保保險給付後,應於十五日內給付,年金給付應次月底前發給。若發生規責於勞保局的逾期給付狀況,逾期給付部分應加計利息。

勞保投保年齡與勞基法退休年齡不同步,造成五年空窗期,也導致許多中高齡勞工就業後,成為沒有保障的「打黑工」,出現無勞保可保的窘境。一旦發生職災,這些勞工往往求償無門,現在通過此案,這些中高齡勞工就業權益獲得保障,是應有勞工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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